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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際經濟法: 是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一個獨立的、綜合的、新興的
法律部門。
2 . 國際經濟法的特征
主體 :不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也包括分屬于不同國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調整的對象 :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相互間的經濟關系,還包括不同國家的私人間以及國家
與 他國國民間的經濟關系
淵源 :不僅包括經濟方面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而且包括各國國內有關法律法規。
3. 國際經濟法的歷史發展:
(1)國際商事法律規范的發展:市民法和萬民法(調整羅馬人和外國人之間的關系)
(2)國家經濟公法的產生與國際協調(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國內和國際經濟關系的
巨大變化)
*資本輸出與跨國公司的產生于發展
*國家干預經濟
*國家間經濟矛盾的加劇和尖銳化
(3)普遍性國際組織的產生與國際經濟立法的發展
普遍性國際經濟條約與國際經濟組織的產生。 1944 年《國際貨幣基金協定》 、《國際復
興開發 銀行協定》,1947 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 ,構成國際經濟體制的三大支柱。標
記國際社會進入 了用多邊條約調整國家間經濟關系的新階段。
***
新獨立國家的興起與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
***
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
***
區域性和跨區域經濟合作的發展。
4.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1)國際法方面的淵源:國際經濟條約;國際慣例;聯大規范性決議
(2)國內法方面的淵源:
統一制:制定的國內經濟法統一適用于涉內與涉外各種經濟關系。如,美、英、德、日本
分流制:調整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民商法仍實行統一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則內外分流。
發展中國家。
5.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1974 年《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文件進一步明確該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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