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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自考00261行政法學押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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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自考02197概率論與數理統計押題資料
課程代碼 00261
行政法學(知識點匯總)
一、行政的含義:
1、行政分別表示國家與公共事務的行政(公共行政)、社會組織、企業的行政(私人行政)。
2、最重要的觀點有兩種:①行政是行政機關的一切活動,這是“形式意義的行政說”、“機關意義的行政說”;②行政是為了達到某種公益目的而逐日進行的具有連續性的具體活動,通常被稱為“實質意義的行政說”。
3、如何理解行政:
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對國家與公共事務的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包括如下意思: ①行政活動的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②行政活動的范圍不限于管理國家事務,擴展到管理公共事務; ③行政活動的目的是實現對國家事務和公共事務的組織與管理;④行政活動的方法和手段是決策、組織、管理和調控。
二、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
1、行政權:由國家憲法、法律賦予或認可的、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執行法律規范、對國家和公共事務實施行
政管理活動的權力,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部分。有三層意思:①行政權的合法來源是憲法和法律;②行政權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公共行政組織行使;③行政權是國家政權和社會治理權的組成之一。
2、行政權的內容:行政立法權、行政命令權、行政決定權、行政監督檢查權、行政制裁權、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裁決權等。
3、行政權的特點:
相對于其他國家權力而言,行政權具有裁量性、主動性、廣泛性;相對于一般社會組織、公民而言,行政權具有強制性、
地方性法規:省級人大制定(省一級、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市、較大是市);地方政府規章:省級政府制定。
2、行政法的特殊淵源:
( 1)法律解釋:立法解釋、司法解釋、行政解釋、地方解釋。
( 2)國際條約、慣例; ( 3)判例與指導性案例; ( 4)軟法規范,如黨的政策。
五、行政法的分類:
1、以行政法調整對象的范圍為標準,分為一般行政法、特別行政法;
行政組織法、公務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程序法,屬于一般行政法,是對一般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
規范與原則的總稱; 教育行政法、 衛生行政法, 屬于特別行政法,是對特別的行政關系和監督行政關系加以調整的法律規范與原則的總稱。
2、以行政法規范的性質為標準,分為:實體行政法與程序行政法
實體行政法:規范當事人在某種法律關系中的存在、地位或資格和權能等實體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
程序行政法: 規定實施實體性行政法規范所必需的當事人程序性權利義務的行政法規范的總稱,如行政訴訟法、 行政程序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為標準分為: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監督行政行為法
六、行政法的特點:
1、形式上的特點:①行政法沒有統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規范數量特別多,居各部門法之首。
2、內容上的特點: ①行政法的內容廣泛;②效力位階較低的行政法規范易于變動;③實體性規范與程序性規范交織在一起。
行政法: 指經過行政法調整后,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行政法關系主要兩類:行政法律關系、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七、行政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指經過行政法調整后,具備了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管理關系。
2、分類:
( 1)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外部行政法律關系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內部組成機構之間、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指行政機關或其他公共行政組織與相對人之間發生的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關系。
( 2)行政實體法律關系、行政程序法律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主體、客體、內容
(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行政法主體,指行政領域的法律關系中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著,包括三類人:①行政主體、②行政相對人、③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監督主體,如立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 2)行政法律關系客體:①物質財富;②精神財富;③行為。
( 3)行政法律關系內容:指行政主體和相對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4、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傩姓申P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
②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平等但非對稱性(權利義務結構不對稱);
③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是法定的;
?、苄姓黧w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職權職責重合);例維護治安既是公安的權利也是義務。
?、菪姓申P系爭議往往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決機構依照行政程序或準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決;除非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提起行政訴訟的情形,原則上,法院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是當事人可選擇的最終機制。
5、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及其權利義務的實際形成。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指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內容或客體發生了變化。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完畢,或由于某種事實的發生而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行使或履行。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必須有行政法規范的依據和相關法律事實的出現。法律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
八、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1、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指在監督行政行為的過程中,國家有權機關與行政主體以及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形成的受行政法規范調整的各種關系。
2、【簡答論述】監督行政法律關系與行政法律關系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區別主要有: ①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主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監督主體處于主導地位,行政主體處于受監督地位。動車事故,國務院派調查小組,鐵道部屬于國務院的行政機關,這屬于內部行政監督。
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于行政主體的是行政相對人,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相對于行政主體的主要是監督主體。
?、坌姓申P系的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包括物質財富、精神財富、行為等;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是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
聯系主要有: ①監督行政法律關系是在行政法律關系基礎上產生的,沒有行政法律關系就沒有監督行政法律關系;
?、诒O督行政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之間可以互相影響 。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變化可能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也可能導致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巯鄬τ谛姓黧w而言,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非對等性和行政實體法律關系中的非對等性是倒置的。這兩種倒置的法律關系和非對等的行政程序法律關系結合在一起體現了行政法平衡的精神。
3、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偈且环N多重的、復雜的法律關系; ②包含著行政訴訟法律關系;③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具有非對稱性 。行政主體在實體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而在監督行政法律關系中享有較少權利,承擔較多義務。
4、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我國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主要有:國家立法機關、負責監督的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被監督的特定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進入監督行政過程,也可成為監督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
九、行政法在法律體系的地位:
1、行政法的調整對象看,行政法調整廣泛而重要的社會關系,與國家權力、公民權利息息相關。
2、行政法與憲法的關系來看,行政法是憲法的重要的實施法。西方學者霍蘭德把憲法典叫 “靜態的憲法” ,把行政法叫 “動態的憲法”。我國學者把行政法叫“小憲法”。
3、行政法與其他基本法律部門的關系看,行政法對其他部門法的影響越來越大。
十、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法有兩方面獨特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實施的作用;行政法具有保護公民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兩方面作用有機統一。
1、行政法具有規范行政權、促進行政管理和服務有效實施的作用
【論述】行政法如何規范行政權?
①行政法確認行政權的相對獨立性,確認行政權由國家行政機關享有和行使。②行政法確立行政機關相對于行政相對人的行政權力, 并在相當大范圍內賦予行政權以優益性、強制性等屬性。③行政法保障行政機關對其公務員的管理權。④行政法出 于公共利益的需要維護行政機關在特別情形下的特殊地位。⑤不斷賦予行政機關新的管理和服務職能。
2、行政法具有保護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行政法對公民、 組織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是通過建立一系列制度來實現的。首先,行政法創設的以民主、公正為主要價值目標的行政程序制度幫助公民參與行政決策,影響行政決策,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其中聽證制度是一種重要的新興程序制度。 其次,行政公開制度、行政申訴制度、國家賠償制度等,也是行政法創設的,用來保護合法權益的制度。
聯系: 上述兩方面作用對立統一,二者互相依賴,不可偏廢。
十一、行政法學的發展及其學科體系
直到 20 世紀初,行政法學在大陸法系國家逐漸形成體系。
大陸法系研究早,側重行政管理、行政權力、行政效率的保護,之后轉向行政管理與公民權利的平衡發展。英美法系研究晚,側重對行政權的控制。
有關行政法的最早出版物是1903 年商務印書館出版的日本學者清水澄的《行政法訖論》。
1983 年司法部法系教材編輯部編寫的高等院校法學試用教材《行政法概要》 ,是 1949 年以來公開出版的第1部行政法教材。
十二、行政法基本原則的含義
行政法的基本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對行政主體的要求可概括為依法行政,具體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
合理性原則。
十二、行政合法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的存在、行使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
具體內容: 德日的法律保留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其內含的“行政應有法律依據”、“行政不得違反法律”基本要求,與我們的依法行政要求大致相當。法律保留原則和法律優先原則,被我們行政法學理論認可,并吸納為行政法治原則的基本內容。
1、法律保留原則:指行政活動的作出必須取得法律的授權,必須有法律的明文依據,否則不得為之。法律指立法機關指定的法律。
有關犯罪與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屬于法律絕 對保留范圍。
2、法律優先原則: 指行政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采取任何違反法律的措施。具體而言,該原則的含義:①法律優先
行政。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在效力上低于立法機關制定的規范, 我們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的法律高于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行政規范文件。 ②行政不得違法。 行政機關無論是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或其他行政規范文件還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都不得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法律優先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的區別: 法律優先原則是消極禁止行政機關違法, 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要求行政活動必須有法律依據。法律保留原則更加嚴格。
十三、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治原則的另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則產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裁量權的存在。
行政裁量權,指在法律規定條件下,行政機關根據其合理判斷,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權力。
行使行政裁量權的情況: ①法律未規定限制條件, 行政機關可以不違反憲法和法律采取必要措施;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標準, 未規定明確范圍和方式,可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采取具體措施;③規定了行政權行使的范圍和方式,但具有可選擇性,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采用。
2、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區別和聯系:
行政合法性原則適用于行政法的所有領域,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適用于行政裁量領域。不合法肯定不合理, 合法不一定合理。
3、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內容:
?、傩姓袨閼狭⒎康?②應建立在正當考慮基礎上;③平等適用法律規范;④符合自然規律;⑤符合社會道德。
※ 行政合理性原則延伸出的更加具體的有獨立含義的子原則:
( 1)行政公開原則:
具備三項功能:①減少或消除腐敗;②保障知情權;③加強政府與行政相對人的合作。具體要求:①行政行為內容公開;②行政過程公開;③行政信息公開。
( 2)行政公正原則:
公正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公平、合理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和處理行政管理事項,學理上分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實體公正: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必須達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見、不武斷專橫。
程序公正: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遵循形式上符合正義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設計上更強調程序上看得見的公正,具體包括:①不做自己案件的法官;②不單方接觸;③作出不利決定前聽取行政相對人的意見。
( 3)比例原則:※
行政機關在采取某項措施時,必須權衡公共利益目標的實現和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障,若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采取對相對人不利的措施時,應當將不利影響限制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和限度內,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間適度的比例。
比例原則具體包含三個要求:①適當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夠實現其所宣城的目的;②必要性要求,采取的是在可選擇
的幾個適當措施之中對相對人合法權利侵害最小的措施;③狹義的比例性要求,采取的措施和目的之間成比例關系,采取的措施對相對人合法權益侵害越多,目的的公共利益應該越大,反之越小。
( 4)信賴保護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指行政機關對其行為應守信用,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正當信賴應當予以合理保護,以使其免受不可預計的不利后果。
具體適用大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①信賴的基礎是行政機關的一定行為,包括作為、不作為和承諾, 而不管該行為是否合法;
②相對人對該行政行為存在信賴;③相對人的信賴是值得保護的正當信賴。
信賴保護的兩種方式:存續保護、補償保護
( 5)尊重和保障人權
十四、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 享有國家行政權,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1、如何理解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答:行政職權是行政主體所享有的行政權的具體表現,行政優益權是行政主體有效行使行政權的條件保障,行政職責 是行政主體履行法定義務的具體表現。一般從行政主體的行政職權、行政優益權、行政職責三方面來理解行政主體的法律地位。
( 1)行政職權: 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分為固有職權和授予職權
兩類。固有職權自行政主體設立而產生,消滅而消滅;授予職權既可因法律法規修改、廢止或撤回授權而消滅,也可因被授權組織的消滅而消滅。
行政職權共11 種。其中的行政立法權,只有國務院及各部委、省區市、省會城市、4 個經濟特區、 14 個經批準的較大的市政府擁有行政立法權。行政司法權是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行政復議權的總稱。
( 2)行政優益權: 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依法享有一定的行政優先權和行政受益權,這兩個權利組合,構成行政優益權。
行政優先權: 國家為保障行政主體有效地行使行政職權而賦予行政主體職務上的優先條件。主要包括:
?、傩姓刃刑幹脵?,例:警察在來不及警告或警告后可能導致更嚴重后果時,可以直接使用武器,這是行政先行處置權的體現; ②獲得社會協助權,例:警察執行緊急任務時,經出示證件,優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阻礙時優先通行,這是獲得社會協助權的體現;③行政行為的推定有效(公定力),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只要未被有權機關正式撤銷或變更,即使被認為違法或不當,也推定有效;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只要沒有法律上的特別規定,原則上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
行政受益權: 行政主體享受國家提供的各種物質優益條件。如財政經費、辦公條件、交通工具。
( 3)行政職責: 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所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主要內容是依法履行職務、遵守權限規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循法定程序。
行政職責和行政職權的關系:行政職責隨行政職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而變化,行政職權和行政職責,是行政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表現,二者辯證統一、密不可分。溫家寶: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
( 4)行政權限:是行政職權的限度。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的概念、性質和特征
國家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即狹義的人民政府,指國家根據其統治意志,按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依法享有并運用國家行政權,負責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以及相應的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的國家機 關。
性質: 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從屬于國家權力機關,是根據國家權力機關的決定和授權,
按照憲法、 組織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設立的,依法對國家行政事務及相應社會公共事務行使組織、管理、指揮和監督等行政權力的國家機 關。
特征: ①具有高度政治性和權威性;②具有執行性和法律從屬性;③具有相對獨立性;④具有適應性和創造性;⑤具有統一性和層級性;⑥具有社會性、專業性、服務性。
行政機構: 構成國家行政機關的內部各單位,對外不能以自己名義發布決定和命令,行為法律后果歸屬于所屬行政機關。只有行政機關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行政機構只有在法定授權時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十六、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國家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包括4 個有行政主體資格: 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 國務院直屬機構如稅務總局、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如國家海洋局;
1個沒有行政主體資格:國務院的辦公和辦事機構,如僑辦、港澳辦、法制辦、國務院研究室,不是行政主體資格,必須以國務院名義。
2、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即各級地方政府
3、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如財政廳、教委
4、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如街道辦;鄉鎮政府不設職能部門,不設派出機關。
十七、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
行政授權: 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直接規定將某項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職權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授予某個組織。
行政委托: 指行政主體將其職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組織的法律行為。
行政授權和行政委托的特征與區別:①依據:行政授權必須有法律、法規或規章的明文授權規定作依據;行政委托也必須
依法進行, 但不如行政授權那么嚴格。②方式:行政授權必須符合法定的方式;行政委托的法定方式都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 以較具體的委托決定來進行。③法律后果:行政授權,被授權的組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行政委托,被委托的組織必須以委托機關的名義。
十八、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主體
1、行政機構
行政機構 是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設置的若干辦公和辦事機構,以協助行政主體處理和具體辦理各項行政事務和機關內部事務。
行政機構的特征:①是一種行政組織;②設立的法律根據,多為行政組織法;③依照法定授權才能成為行政主體;④通過法定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并不意味著同時取得法律上的其他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如派出所,行政復議不能做被告)。
行政機構成為行政主體的具體類型:①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規定而直接設立的專門行政機構,如專利復審委;②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 如消防局是公安機關的內部機構;③政府職能部門的排除機構,派出所可以管500 元以下罰款、 警告,工商所。
2、其他社會組織
行政性公司,如煙草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授權的事業單位,如疾控中心。
十九、公務員范圍
公務員: 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三要素。
我國公務員范圍:行政系統公務員、政黨系統公務員、權力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政治協商會議系統的公務員、審判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檢察機關系統的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系統的公務員。看過即可
二十、公務員法律關系
1.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的關系
①行政機關的職權、職責、權限和優先權一概由公務員具體承受;②公務員在分析行政機關的職權、優先權,分擔行政機關的職責、權限時,行政機構有權對分享和分擔物進行再分配;③公務員實施行政管理活動,形式上必須以行政機關名義,實質上必須按照行政機關意志;④行政機關享有對公務員的管理權。
2、公務員作為行政主體代表,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公務員代表國家機 關對行政相對人進行管理,又代表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進行保護。
3、公務員法律關系的產生:考任、選任、委任、聘任、調任
4、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晉升、降職、交流、撤職、辭職和引咎辭職(領導成員) ,都僅僅引起公務員法律關系的變更, 公務員身份還保留。
5、公務員法律關系的消滅:公務員身份就沒有了。
法定原因: 開除公職 、辭職(一般公務員) 、辭退、退休、離休、判處刑罰事實原因:死亡、喪失國籍
二十一、公務員的權利
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保障權;身份保障權(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處分);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福利、保險待遇的權利;參加培訓的權利;批評和建議權;申訴和控告權;申請辭職權;其他。
二十二、公務員的義務
大體分為兩類:政治約束、服務紀律
二十三、公務員的責任
四種:接受處分、引咎辭職、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
1、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公職(沒公務員身份)
2、引咎辭職:
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個人或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辭職。
領導職務,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或對重大事故負領導責任,應引咎辭職。應引咎辭職或者其他原因不再適合擔任現任領導職務,本人不辭職的,應當責令其辭職。
3、行政賠償責任
管理財務的,因故意或過失,財務損失,公務員成分賠償責任;違法或不當執行職務行為,給相對人帶來不必要的財產損失,先由行政機關承擔,行政機關再行使求償權。
4、刑事責任
5、公務員責任的救濟途徑:申訴制度、控告制度,不包括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行政機關對公務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沒有法律明確規定,不能尋求復議或司法救濟。
二十四、行政相對人
行政相對人: 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與行政主體相對應,共同構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另一方當事人。
行政相對人在實體法上的地位:①財產和自由不受侵害,依法享受給付與保護的權利;②排除違法或不當行政的請求權與行政介入請求權行政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地位:①參與型行政全面保障相對人在程序法上的權利;②行政相對人參與制定行政法規范或計劃的權利;③行政相對人參與作出行政行為的權利。
二十五、行政行為的含義與特征
1、行政行為: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含義:主體要素,行政行為只能由行政主體作出;職權職責要素;法律要素。
2、行政行為的特征:
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相比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①公共服務性:無償的
?、趶膶俜尚裕盒姓袨楸仨殢膶儆诜?全國人大及常委會制定)
③裁量性: 行政行為必須依法進行,不意味著行政機關只能機械按照法律預先設計行事,而不能有任何自行選擇裁量;法律要具有相對穩定性,應該給行政機關留一個自由裁量余地。
行政行為的裁量性與從屬法律性的關系: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矛盾的對立統一。行政裁量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裁量, 而應是在法律、法規范圍內的裁量;從屬法律性也不是機械地適用法律,而是充分運用其主觀能動性,緊緊把握相應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與原則,積極靈活的適用法律。
④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可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而不是必須與行政相對人協商并征得相對人的同意;
?、菪Яο榷ㄐ裕盒Яο榷ǎ?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在沒有被國家有權機關宣布為違法無效或被撤銷之前,對行政機關本身和相對人及其他國家機 關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人或團體都必須遵守和服從。
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反映了效力先定性。
⑥強制性: 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行政指導 是非強制性的 ,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是強制性的。
二十六、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行為的內容, 指一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在權利、義務上產生的具體影響,即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作出某種具體處理和決定。包括:①賦予權益或科以義務;②剝奪權益或免除義務;如,吊銷許可證、執照,免除納稅人的納稅義務;
?、圩兏傻匚唬喝鐢U大或縮小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增加或減少納稅稅種、稅率等。
?、艽_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結論是確認法律事實,對土地使用權的確認是確認法律地位。
確認法律事實與確認法律地位的關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確認法律事實必然影響確認法律關系,確認法律事實并不等于確認法律關系。法律關系并不能在事實認定中完全確認。例: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傷者傷殘等級的確認,不能確認責任關系。
二十七、行政行為的效力:重點—4 個力
1、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效力先定性)
公定力: 指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一經作出,不論其實質上是否合法,都具有被推定為合法而要求所有機關、組織個人予以尊重的一種法律效力。 公定力是一種推定或假定的法律效力, 不意味著行政行為在事實上一經作出就合法。 但是未經法定程序撤銷、廢止或宣布無效,不得否定其效力。
2、行政行為具有確定力
確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變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隨意變更或撤銷和不可爭辯的效力。
對行政主體是實質確定力,要求行政主體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隨意改變其行為內容,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對行政相對人是形式確定力,行政相對人不得任意否認行政行為的內容或隨便改變行為內容,非依法不得請求改變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具有拘束力
拘束力,指行政行為成立后,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力,包括對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拘束力。
4、行政行為具有執行力
執行力: 指行政行為生效后,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必須自覺履行相應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拒絕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方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效力。
行政行為的執行力和拘束力的關系:密切相關,拘束力是執行力的前提,執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
二十八、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準
內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行政命令。
外部行政行為: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行政相對人所作出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劃分意義: ①內部行政行為適用內部行政規范,外部行政行為適用于社會行政等外部行政法規范;②內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沒有嚴格要求, 外部行政行為的主體資格,法律有嚴格要求;③內部行政行為一般不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外部行政行為在符合法定條件,可以適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二十九、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對象是否特定;
劃分意義: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都以具體行政行為為標準來規定訴訟或復議對象。
抽象行政行為: 以不特定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
兩個特征:不特定對象、普遍約束力
具體行政行為: 在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具體措施的行為,其行為的內容和結果將影響某一個人或組織的權益,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兩個特征:特定對象、不具有普遍拘束力
三十、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程度為標準。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具體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三十一、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以行政機關是否主動為標準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人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監督檢查、 征收稅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罰等。大部分行政行為是依職權的。
依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人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排污許可證。
三十二、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以其內容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影響為標準
授益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權益或免除義務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給付。
不利行政行為: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設定義務或限制、剝奪其權益的行為。如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
三十三、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是否須征得相對人同意
單方行政行為: 依行政機關意思表示,無須征得相對人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罰、 行政監督檢查、 頒發許可證 。
雙方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務目的,與相對人協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為。只有行政合同一個是雙方行政行為。
三十四、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 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
要式行政行為:必須具備某種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為。
非要式行政行為: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為。如,警察對醉酒的人強制約束行為、消防員對火災現場建筑物部分拆除的行為。
三十五、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
劃分標準: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
作為行政行為: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
不作為行政行為: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是不作為方式的行政許可。
三十六、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
劃分標準: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準
行政立法行為: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為,或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
※ 行政司法行為:行政機關作為爭議雙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特別的行政程序)審理特定的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 并作出裁決決定的行為。主體:行政主體;對象:特定的民事爭議、行政爭議。包括:行政仲裁、行政調解、行政復議。
注:行政訴訟不是行政司法行為,行政訴訟主體是法院,行政司法行為的主體是行政主體。
注:特定民事爭議可以用行政司法行為,如車輛碰撞,交警調解;A 打傷 B,公安局就醫藥費居中裁決。
三十七、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委托的行為劃分標準:行政職權的來源
自為行為: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授權行為:由法律等規范性文件授權給非行政機關性質的組織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自己名義,享有行政主體資格。
委托行為:行政機關委托其他行政機關或非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而實施的行政行為。以委托機關名義,行為效果歸委托機關。
三十八、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行政行為一旦成立,即被推定為有效,對相對人產生約束力。這是公定力。
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包括4 個:
?、僦黧w要件:行為主體必須是國家機 關、授權組織、委托組織;
?、谥饔^要件:行為主體有憑借國家行政權力產生、變更、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的意圖;
③客觀要件:行為主體客觀上有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
?、芄δ芤盒袨橹黧w的行為能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
三十九、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
行政行為并非作出就生效,只有在行政行為讓許多人知道時才能開始生效。
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行政行為何時開始生效的規則。主要有以下幾種:
?、偌磿r生效。行政行為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如對醉酒的人強制約束至酒醒、當場處罰。
②受領生效:行政行為須相對人受領才開始生效。一般適用于行為對象是特定人的行政行為,采用送達方式。
③公告生效: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人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才開始生效。公告生效的適用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人,包括不特定的多數人、住所地不明確的具體特定人。
?、芨綏l件生效: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才開始生效。如,行政法規、規章的生效都附有期限。
四十、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4 個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主體合法)
主體合法: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 1)行政機關合法:依法成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 2)人員合法:具備合法的公職身份。
( 3)委托合法:行政機關的委托必須合法,行政行為才能有效。委托的合法性表現在三方面:①委托的行政機關必須具有合法的委托權限;②接受委托者必須具備從事某項行政活動的能力;③受委托者必須在委托權限內實施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范圍(權限合法)
( 1)行政事項管轄權的限制; ( 2)地域管轄權的限制; (3)時間管轄權的限制;依法設立的行政機關只能在自己合法成立
時間內行駛行政事務管轄權(4)手段的限制; 罰金只能由法院, 行政機關無權。 行政機關只能15 日拘留。( 5)程序的限制;
( 6)條件的限制; ( 7)委托權限的限制。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內容合法)
包括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法規規定;②符合法定幅度、范圍;③內容必須明確具體;④內容必須適當;⑤行政行為必須公正、合理。
4、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合法)
兩項具體要求:①必須符合與該種行政行為性質相適應的程序要求;②必須符合一般性的程序規則要求,如表明身份、說明理由、聽取意見規則等。我國沒有專門的行政程序法
四十一、行政行為的無效
行政行為無效, 是因行為 明顯、 重大違法 所致, 行為自始至終不產生法律效力。宣布無效的終止行政行為效力是自行為作出之日起。
1、行政行為的無效條件
?、傩姓袨榫哂刑貏e重大的違法情形或具有明顯的違法情形。例:縣政府作出行政決定,規定其作出的強制拆遷行為屬于終局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不能復議或行政訴訟。
?、谛姓黧w不明確或明顯超越相應行政主體職權的行政行為。
例: 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不表明身份、在行政決定上不署名不蓋章,使行政相對人無法確定行政主體,無法申請復議或行政訴訟。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例:公安機關吊銷煙酒公司的營業執照;稅務機關檢查學校衛生和處理違反衛生法規的行為。顯而易見的越權行為,無效,
?、坌姓黧w受脅迫做出的行政行為。例:行政人員在行政相對人暴力威脅下頒發的許可證、執照或批準,無效。
?、苄姓袨榈膶嵤е路缸?。如,行政機關強令當事人實施將導致犯罪的行為,屬于無效行政行為
?、莶豢赡軐嵤┑男姓袨?。例,行政命令的內容根本不可能實現,無效。
2、行政行為無效的法律后果(自始無效,恢復原狀)
?、?行政相對人可不受約束,不履行該行為確定的任何義務,不承擔法律責任。
?、?行政相對人可在任何時候請求有關機關宣布該行為無效。
③ 有權機關可在任何時候宣布該行為無效。
?、?行政行為被宣布無效后,均應收回獲益或賠償損失,恢復到行政行為作出之前。
四十二、行政行為的撤銷
行政行為的撤銷,是在其具備可撤銷情形下,由有權國家機 關作出撤銷決定后而使之失去法律效力??沙蜂N的行政行為只有在被撤銷之后才失去效力,相對人在撤銷決定作出前一直要受該行為約束。
1、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
①行政行為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為必須具備的要件:主體合法、權限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缺一個可撤銷
②行政行為不適當。不適當,指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合時宜、不合乎善良風俗。法院不能以不適當為由撤銷行政行為,行政機關自己可以。
2、行政行為撤銷的法律效果
?、偻ǔW允际シ尚Я?,根據社會公益需要或相對人是否有過錯,撤銷也可僅在撤銷之日起失效。
②撤銷因行政主體過錯引起,由此造成相對人的一切損失由行政主體賠償。撤銷效力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
例:行政主體違法批地給農民蓋房,違法批地行為被有權機關撤銷,已蓋好的房拆除,違法批地的機關要賠償農民損失。
?、鄢蜂N因相對人過錯,或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共同過錯,效力通常追溯到行為作出之日。自始失效。
例:虛報、瞞報材料獲得行政主體的批準、許可行為;行政行為是在相對人行賄,行政人員受賄下作出。相對人損失自己負責,行政主體受益收回。公眾損失由相對人依過錯賠償。
四十三、行政行為的廢止
1、行政行為廢止的條件
?、傩姓袨樗罁姆煞ㄒ幰幷抡呓浻袡鄼C關依法修改、廢止或撤銷, 相應行為繼續實施將與新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相抵觸,行政主體必須廢止原行政行為。
?、谇閯葑冞w,國際國內或地區形勢重大變化,必須廢止原行政行為。
③行政行為已完成原定目標、任務,實現行政管理目的,沒有繼續存在必要。
2、行政行為廢止的法律后果
①廢止后,效力自廢止之日起失效。
②廢止若是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廢除、修改、撤銷或形勢變化引起,造成相對人較大損失,行政主體應適當補償。
四十四、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與特征
1、動態來講:抽象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人或事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行為。
靜態來講: 抽象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人或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包括行政法規、 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2、特征:對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續性、準立法性
四十五、抽象行政行為分類
1、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行為:指國家機 關制定發布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
行政法規:國務院
行政規章: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省規章)
省會城市政府、經濟特區政府4、國務院批準較大的市政府16(地方規章) 縣政府無權制定行政規
2、行政機關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為(其他規范性文件) 縣級、鄉級紅頭文件
四十六、抽象行政行為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 1)行政立法經享有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討論決定
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應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否則認為不具備成立要件,不能正式對外生效。享有規章制定權的政府制定規章,須經各級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討論決定。
部委規章應經部務會議或委員會會議決定。地方政府規章應經政府常務會議或全體會議決定。
( 2)行政立法經行政首長簽署,正職,沒有行政首長簽署,行政法規規章不能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3)行政立法公開發布,否則,認為尚未成立,不能對外生效。
2、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要件
成立要件與行政立法相同,但不如行政立法嚴格。
行政立法與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區別:3點
( 1)其他抽象行政行為的成立不以相應行政機關正式會議討論決定為必要要件。
( 2)行政首長簽署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行政立法簽署要正職,一般抽象行政行為正職、副職都可。
( 3)公開發布是所有抽象行政行為成立的必備條件。行政立法必須以行政首長令發布,一般抽象行政行為以一般行政公文形式發布。
四十七、行政立法的概念與特點
1、行政立法: 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規 和行政規章 的活動。 含義:①是行政機關的行為;
?、軐μ貏e授權立法的程序、內容、范圍、時間必須有所限制。
?、萏貏e授權立法不能同憲法、法律和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規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2、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劃分標準:行使行政權的主體
中央行政立法: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制定部門規章的活動。
地方行政立法:一定層級以上的地方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
3、執行性立法、補充性立法、試驗性立法劃分標準:行政立法內容、目的
執行性立法:為了執行法律或地方性法規以及上級機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而作出具體規定,以便于更切合實際情況的行政立法活動。 執行性立法不創設新的法律規則,不得在規定事項外隨意增加新的規定。如:實施細則、實施條例、實施辦法。補充性立法: 為補充已經發布的法律法規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補充規定、補充辦法。
試驗性立法:基于有權機關或法律的特別授權,條件尚不成熟,先行政立法,試驗后總結經驗再由法律正式規定。如:經濟特區暫行條例、暫行規定。
四十九、行政立法的主體及權限
國務院:行政法規
國務院各部委:部門規章
國務院直屬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部門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地方性法規
省會城市政府 / 經濟特區市政府 / 較大的市政府:地方性法規
五十、行政立法的原則(重點)三大原則,前兩個重要
1、依法立法原則
行政立法必須依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進行。法: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依法立法的4 層含義 :①只有 憲法、組織法、立法法賦予行政立法權的行政機關才能進行行政立法,享有行政立法權的機關只能在職權范圍內立法。主體合法/ 權限合法;②不能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應問題的規定相抵觸;下位法不能違反上位法;③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立法;④行使緊急立法權必須符合憲法所設定的緊急狀態條件。
2、民主立法原則
( 1)行政立法草案應提前公布;(2)將聽取意見作為立法的必經環節和法定程序;( 3)要向人民公布對立法意見的處理結果;( 4)要正式公布已通過的行政立法文件;( 5)設置專門的行政立法咨詢機關和咨詢程序,對特別重要的行政立法進行專 門咨詢;(6)違反民主立法原則的行政立法應當視為無效。
3、科學立法原則
處理好維護行政權力與保障公民權益的關系,在社會協調與發展、穩定與繁榮、社會公平與行政效率之間取得平衡。
五十一、行政立法程序:
(1) 立項; (2)起草; (3)審查; (4)決定;常務會議(5) 簽署與公布; (6) 備案。
簽署與公布是行政法規/ 規章生效的必經程序和必要條件;要行政首長簽署。國務院行政法規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各部委規章由部長或委員會主任簽署;地方政府發布的地方政府規章由省長/ 自治區主席 / 市長簽署。
凡是未經公布的行政法規規章都不能認為已經發生效力。
行政法規應自公布日起30 日后施行;但涉及國家安全/ 外匯匯率 / 貨幣政策及不立即實行將有礙施行的,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法規在公布后30 日內由國務院辦公廳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規章自公布日起30 日內由法制機構向有關機關備案。六、對行政立法的監督(論述/ 簡答)
行政立法由于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執行力,一旦它們違法或不適當,將造成對公民或組織權益的嚴重損害。所以,應對行政立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
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既可以事前監督,也可以事后監督。
事前監督主要針對授權立法,授權必須有限制, 無限制授權就會顛倒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法律地位,導致行政專橫。 嚴格的授權立法是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事前監督的最重要形式。
事后監督的主要形式是審查行政立法行為,撤銷與憲法/ 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或規章。既可針對特別授權立法,也可針對一般授權立法。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 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授權機關有權撤銷被授權機關制定的超越授權范圍或違背授權目的的法規,必要時可以撤銷授權。
2、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行政立法的監督
上級行政機關不僅有權撤銷 下級違法的 / 不適當的規章,還有權改變 下級行政機關的不適當規章。
國務院有權 改變或撤銷 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省/ 自治區政府有權 改變或撤銷下一級政府制定的不適當規章。
3、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
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 裁決行政爭議時要參照行政規章,因此要對行政規章進行司法審查。法院通過審查,認為相應行政規章違法 / 越權或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應行政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 或人大提出撤銷或改變的建議。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法院發現行政法規和規章與憲法/ 法律相抵觸,可以不予適用,但沒有撤銷的權力。
五十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 規定限制措施的行為。
1、其他規范性文件:指各級各類國家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執行政策,在法定權限內制定的除行政法規/ 規章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命令/ 行政措施。
2、特征:① 主體的廣泛性,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②效力的多層級性與從屬性;③規范性。下級規范性文件不能同上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3、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行政立法的關系
①制定的主體范圍不同:幾乎所有行政機關都可以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只有由憲法/ 法律規定的特定行政機關有權制定行政立法。
?、谛ЯΥ笮〔煌盒姓ㄒ?/ 規章的效力大于其他規范性文件,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與行政法規/ 規章相抵觸。
?、劭捎枰幏兜膬热莶煌簝烧咦钪匾膮^別是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直接對相對人設定權利或義務。另外, 其他規范性文件無權設定行政許可,而行政法規和省規章可以有條件的設定行政許可。
?、苤贫ǔ绦虿煌盒姓⒎ㄒ裱^嚴格/ 正式的行政立法程序,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較為簡易。
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是抽象行政行為的一種,在其效力所及范圍內,對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一定程序的普遍約束力。
4、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的作用
有利于規范政府行為,加強和完善我國政府的行政法制工作;
有利于提高政府機關的行政效率,解決行政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
有利于促進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立法工作
有利于調動和發揮地方各級政府及所屬部門的積極性。
5、對其他規范性文件的監督
( 1)行政監督: 各級政府發現其所屬部門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內容與行政法規規章相抵觸,有權撤銷或改變;上級對下級政府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與行政法規規章和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有權撤銷或改變。
( 2)司法監督: 法院通過司法審查活動審查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同時,還要對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五十三、行政給付
1、概念與特征
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規定,賦予其一定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征:
( 1)是行政機關所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2)對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組織。不能外國人。撫恤金(因公因戰傷殘)/ 救災物
資(災民) / 社會福利金 (殘疾人 / 孤老或孤兒) / 獨生子女補貼。( 3)應當事人申請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政行為。(4) 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被幫助人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 5)行政給付通常屬于羈束行政行為,無裁量權。
2、內容和形式
內容: 物質權益 / 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如免費入學受教育/ 享受公費醫療)
形式: 撫恤金 / 特定人員離退休金(民政管理的軍隊離退休干部)/ 社會救濟福利金/ 自然災害救濟
五十四、行政許可的概念與特征
1、行政許可: 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相對人申請,通過頒發許可證或執照的形式,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活動或實施某種行為的權利或資格的行為。
2、特征: ①行政許可的主體是特定主體;②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③是授益性行政行為;④具有多樣性;⑤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⑥是申請、審查、批準、監督管理等一系列制度的總和
五十五、行政許可的程序
1、一般程序: 4 個步驟:申請、受理、審查、決定;變更和延續是許可之后的兩個后續程序。聽證程序不是必經程序。
( 1)申請程序: 申請行為必須符合以下要件:①申請行為必須向有行政許可權的行政機關提出;②申請人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行為;③申請人必須提交所需的有關材料。
( 2)受理程序: 有 4 種處理:①予以受理;②要求當場更正;③限期補正;④不予受理。
( 3)審查程序: 形式審查:材料是否齊全/ 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實質審查的方式①核查;②上級機關書面復查;③聽證核查
( 4)聽證程序: (重要)A. 授益性行政行為B.不是必經程序 C.行政處罰的聽證只能依申請
適用聽證程序的許可事項:①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②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
聽證的具體程序步驟:①告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②申請: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要求聽證并
被告知有權要求聽證之日起5 日內 提出聽證申請;③組織聽證: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20 日內 組織聽證;④ 通知申請人或厲害關系人;⑤舉行聽證: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申請的人員以外的人為聽證主持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人員應當回避⑥決定。
( 5)決定程序: ①當場決定;①上級機關決定;③限期作出決定。
( 6)期限: 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外,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 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經本級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 日。
( 7)變更和延續:行政許可決定的后續程序。
2、行政許可的特別程序
( 1)招標拍賣程序:
針對特許事項,主要是分配稀缺資源。特許事項包括:A.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如土地);B.有限公共資源的配置(如電信頻率執照 / 出租車的營運許可) ; C.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壟斷性企業的市場準入(如電力/ 鐵路/ 通信)。
( 2)認可程序方式:考試 / 考核/ 核準。主要限于與財產/ 生命/ 安全有關的領域。
認可是賦予特定相對人從事一定活動的資格,確認其具備從事相應活動的能力。如導游/ 證券/ 律師/ 會計師。
( 3)登記程序:
主要指的營業執照;行政機關對于登記的審查包括:形式審查、實質審查。
不是所有行政行為都需要行政許可。對自然人生命財產可能產生危害的活動,如食品衛生許可、電梯生產許可。
五十六、行政獎勵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獎勵: 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物質或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特征: ①行政獎勵的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必須具備行政主體資格;②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勵先進;③對象廣泛,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也可;④獎勵內容可以是物質獎勵、精神獎勵;⑤性質是無強制執行力的具
體行政行為。
五十七、構成要件:①符合法定的獎勵條件和標準;②符合法定獎勵形式;③符合法定獎勵權限;④符合法定獎勵程序。
五十八、行政獎勵內容:①物質權益:獎金獎品;②精神權益:獎章/ 證書/ 嘉獎/ 表揚/ 勞動模范稱號;③職務權益:升職、加薪。獎勵形式:獎金獎品、通報表揚、嘉獎、記功、榮譽稱號、晉級、晉職。
五十九、概念與特征:
1、行政確認:
重慶自考課程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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